导读
6月4日,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发布关于OTA技术召回的补充公告。补充内容规定,生产者在备案OTA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召回时,应当提交《汽车
6月4日,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发布关于OTA技术召回的补充公告。补充内容规定,生产者在备案OTA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召回时,应当提交《汽车远程升级(OTA)安全技术评估信息表》。
《信息表》包含生产商和车辆信息,以及OTA类型、升级发布时间、升级周期、升级需求来源、升级实施目的和升级故障处理机制,涵盖OTA前、中、后各个阶段。
具体来看,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远程升级(OTA)技术召回监管的通知》(市监治〔2020〕123号),为进一步规范汽车OTA召回备案工作,加强安全技术评估,现补充通知如下:
1.生产者使用OTA进行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召回备案时,应当提交《汽车远程升级(OTA)安全技术评估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信息表》的填充要求请参考《汽车远程升级(OTA)安全技术评估信息表填写指南》。
二、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前实行OTA的,生产者应当在本通知发布后30个工作日内提交《指南》。本通知发布后实施OTA的,生产者应在OTA发布前5个工作日内提交《信息表》及电子升级包。
技术服务活动记录和召回记录通过国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提交。《信息表》(盖章版和电子版扫描件)通过电子邮件(vrecall@dpac.org.cn)提交。电子升级包将以光盘形式邮寄至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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